南郑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郑这块秀美的土地,镶嵌在汉中盆地西现,汉水流经其北,巴山环护其南,灵山秀水织成了大西北”小江南”的特殊地貌。全县面积2849平方公里,辖30个乡(镇),501个村,总人口53.8万。境内交通通讯便捷,生物、矿产、旅游资源丰富,是中国对外开放县,全国粮油生产基地县,造林绿化百佳县,科普示范先进县。南郑历史悠久。自公元前451年秦历公派左庶长修筑南郑城起,便一直是汉中的政治经济中心。民主革命时期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南郑历史文化的长河中,曾有刘邦、诸葛亮、曹操、萧何、何挺颖、左明等众多人杰志士在这里留下了足迹,全县现在文物遗址景点318处。梁山地貌被誉为”中国天然秀珍地质博物馆”。龙岗寺人类古遗址闻名海内外,美国俄勒冈大学阿金斯教授曾激动地赞叹:”我从这里看到了中国文化的根源。重南郑自然资源丰富。全县有林地13万公顷,耕地5.1万公顷;有金、铁、钢、锰、花岗石等26种矿藏。县内河流密布,水量丰盈,森林茂密,有豹、猕猴、水獭、獐子、锦鸡等国家保护动物100多种。境内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青山长绿、花香四季、风光绮丽。全县已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11处,南湖、红寺湖、小南海、黎坪原始森林风景区,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海内外游客。